第一条 毕业设计(含论文,以下合称毕业设计)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必修环节,是实现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结合点。做好毕业设计工作,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全面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加强指导,认真组织实施,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综合实践的基本训练,旨在培养学生独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其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由于各专业(类)的特殊性,各院(部,以下简称学院)应按照“教育部专家使用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评价系统(见附件1)”以及专业评估(认证)标准,制定专业(类)本科毕业设计教学标准(参考模板见附件2)。
第四条 教学标准应对毕业设计的规格、质量(难度)、进度、撰写规范、装订要求和学术诚信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例如题目难度、外文资料阅读和翻译量、文献阅读及综述报告字数、工程设计要求及图量、论文的字数等要求。
第五条 教务处在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部署全校毕业设计工作,负责制定全校毕业设计工作的管理文件,负责聘请专家对全校毕业设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以监控各学院毕业设计的质量,协调全校毕业设计工作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毕业设计的运行管理工作以学院为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全面负责。
(一)制定实施细则。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学院毕业设计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各专业学生能够进入毕业设计环节的条件要求;制定系、教研室的工作职责;制定答辩工作细则;制定优秀毕业设计评选办法等。
(二)实施全程管理。制订学院工作计划;组织拟题、审题、选题与开题;检查监督各系、教研室毕业设计工作计划落实;组织开题阶段检查、中期检查和答辩前检查;组织答辩、成绩评定以及成绩录入;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设计。
(三)工作总结与质量分析。采集、分析学生毕业设计学习效果,总结工作,制定改进措施;按专业进行文件资料归档。
(四)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毕业设计工作各环节时间,建议时间节点参见《西南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流程》(附件3)。
第七条 课题的选择应符合专业教学基本要求,体现教学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化学生在毕业设计过程中的系统性和综合性训练。
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选题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达到毕业设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2.选题要贴近社会生产生活实际,并有一定的学术性。
3.选题应考虑毕业设计的工作量,难度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基本能完成全部内容。
4.选题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使学生在原有水平和能力的基础上得到较大提高,并鼓励学生有所创新。
第八条 毕业设计应做到一人一题。由多名学生合作完成的题目,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题目上加以区别。
第九条 毕业设计类型应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确定,采用毕业设计、论文、作品等类型。本文统称为毕业设计。
第十条 各学院负责学生毕业设计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时间由各学院按照专业培养方案执行,一般不应少于12周,有条件的专业可以提前启动毕业设计工作。鼓励毕业设计工作覆盖一个学年。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课题由专业负责人(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审核,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同意,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核准。毕业设计课题确定后,应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让学生在导师指导下,采取自选与分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自己的毕业设计课题。
第十三条 课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选题结束后,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应及时将选题情况汇总备案。中期检查后的毕业设计题目一律不再允许变更。
第十四条 各学院可根据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开题,检查学生开题工作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
第十五条 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由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可聘请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校外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但必须同时配备校内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每位教师或教师团队指导同一届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8名;少数专业指导人数可适当增加,但需要有保障指导时间的措施。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在毕业设计开始前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任务书。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全面负责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工作。指导教师本人每周至少面对面指导学生一次,检查工作进程和质量;每月进行一次阶段性检查,提出评价和指导意见。督促和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审核毕业设计并撰写评语,对学生是否具备答辩资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考勤,并对学生的学术道德行为负责。指导教师应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必要时可取消其答辩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学籍管理中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抄袭、剽窃及论文买卖等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对在毕业设计期间违反纪律或工作极不努力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停止其做毕业设计,停止做毕业设计的学生直接取消其答辩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服从指导教师的工作安排,每周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听取指导意见和建议;每月提交一份阶段性工作报告,并根据指导教师的评价意见,及时修正和完善毕业设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提交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完成毕业设计任务,参加毕业答辩。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毕业设计要求统一封面、统一格式。按照学院制定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撰写,并按要求装订成册。毕业设计应采用西南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统一封面。
第二十六条 在指导教师同意答辩的前提下,学生于答辩前一周向答辩委员会提交毕业设计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答辩结束后,应将毕业设计等相关资料交学院存档,并将毕业设计终稿上传至学校毕业设计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做毕业设计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的学生,学院应采取配备校内指导教师、要求参加学院各环节检查和质量验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制定安全预案等措施,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毕业设计整体质量。
第三十条 学院应与校外指导单位签订正式的指导和安全协议,对学生在校外做毕业设计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安全等做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小组)由3-7人组成(不含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学生毕业设计的答辩工作,一般包含校外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或同行专家,指导教师不应担任答辩委员会(小组)组长。
第三十二条 答辩前,各学院应组织对每位学生的毕业设计和课题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审,由评审教师审核答辩资格并填写评审意见。评审教师必须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评审教师与指导教师不得由同一教师担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指导教师或评审教师评审不合格的毕业设计,学生应根据评审意见对毕业设计做出修改后再次提交答辩委员会(小组)评审。
第三十四条 答辩前,各学院应对毕业设计进行学术不端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毕业设计不得参加毕业答辩。可以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审查,也可由指导教师或学院指定的教师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审核后应提前公布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名单,以及具体的答辩时间、地点安排。
第三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小组)应认真执行毕业设计教学标准、评分标准和撰写规范,重点考核学生掌握与课题密切相关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的研究方法以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所付出的工作量。
第三十七条 答辩结束,答辩委员会(小组)写出评语,并综合指导教师意见、评审教师意见,给出最终成绩,由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及时汇总备案。
第三十八条 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的学生,一般应回校参加毕业答辩。经学院同意可以在校外毕业设计单位进行答辩,但撰写规范、答辩委员会(小组)组成、答辩程序、评分标准等要求与校内答辩一致,且学院至少派一位教师参与。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设计不及格或未按时答辩者,学院可以组织二次答辩。二次答辩不及格的学生须重修毕业设计。
第四十条 毕业设计成绩的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编制评分细则。
(二)单项成绩评定和总成绩评定按照百分制记载。
(三)总成绩评定时,一般应包含指导教师评分、评审教师评分和答辩评分三部分,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同一专业的成绩计算方法必须统一。
第四十一条 西南科技大学优秀毕业设计比例不超过5%,各学院根据比例推荐,教务处将组织各领域专家评审。
(一)第16周前,各学院按照不超过当年毕业设计总数的5%推荐优秀毕业设计。
(二)各学院推荐的优秀毕业设计必须进行公开答辩和学术道德检查,并在学院网站上公示毕业设计主要内容、总成绩、答辩小组评分以及推荐理由。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设计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归属学校,成果转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归档材料是指所有学生的毕业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含电子版)、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工作记录本、答辩记录表、成绩评定表、设计图纸、实验报告和计算程序资料等毕业设计资料;学院的毕业设计教学大纲、教学标准、实施细则、工作计划、课题审核表、选题汇总表、中期检查表、答辩安排表、成绩汇总表、工作总结报告等教学管理记录材料,由学院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四年。
学校不再统一印发毕业设计档案袋,各学院可根据各学科、专业特点,参考学校提供的模板,自行修改、设计档案袋封面信息、自行印刷。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西南科大教字〔2016〕51号<西南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西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专科教育参照本办法执行。
由净溪知网查重(www.ccnki.cc)编辑整理,摘自西南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