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过程管理,不断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完成学业的标志性成果,具有终端性、综合性和集中检验性,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同时,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也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毕业论文是指本科生在毕业之前,在教师指导下,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基本理论,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科研实践训练。
第四条 毕业设计是指部分专业学生在毕业之前,在教师指导下,根据选题的客观条件,运用所学知识,为解决实际问题或反映社会生活所创作的初级作品。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目的在于培养和检验大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的创新能力。具体包括:
(一)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调查研究,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培养学生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以及文献资料信息的检索、整理、分析和利用的能力。
(三)培养学生独立进行实践、实验、绘图、数据处理、综合分析和归纳的能力。
(四)培养学生从事论文(设计)编撰的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培养学生探求真理的科学态度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
第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命题、学生完成、双师指导、市场检验。
(一)企业命题。毕业论文(设计)要立足当前企业、行业和社会发展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选题,通过对实际问题的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研究成果对企业、行业和社会发展具有应用和指导价值,真正体现“真题”。
(二)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应由学生独立完成,且要结合毕业实习,根据
实习、实验、社会调查等实践中获得的直接材料为依据,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避免剽窃抄袭、闭门造车、突击应付等现象,真正体现“真做”。
(三)双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完成学业的综合性训练,具有习作性,教师跟进并悉心指导学生进行科研基本训练,对于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学校提倡企业(社会)导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使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和完成来源于实践并最终指导实践,真正体现“真教”。
(四)市场检验。学生通过对实际问题的分析,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方案、新对策、新技术、新发明等,这些成果的真正价值,最终要经过市场(社会)的检验和评判。检验毕业论文 (设计)自身质量的最高标准是解决实际问题,为企业、行业和社会发展所应用,真正体现“真效”。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
毕业论文(设计)应在遵循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大纲规定的情况下,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一)专业性。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和完成应是对所学专业领域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综合运用,体现专业培养目标要求。
(二)应用性。毕业论文(设计)应立足于行业企业和社会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体现应用和指导价值。
(三)创新性。毕业论文(设计)应体现新的思维和新的见解,或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有新的拓展。
(四)规范性。毕业论文(设计)应符合《黄淮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和《黄淮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撰写格式》要求,做到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推理严密、计算准确,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内容完整、语言精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以院系为基础。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宏观管理工作。主要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等有关部门和院系负责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条 各院系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等人员组成,组长由院长(主任)担任。院系有关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职责如下:
(一)按照学校有关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本院系专业特点,制定本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方案;
(二)审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
(三)遴选并安排指导教师;
(四)检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中期检查、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六)撰写本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年度质量报告。
第十一条 各院系以专业(教研室)为单位,成立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小组,对毕业论文(设计)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质量监控。
第十二条 各院系可依据本规定,结合不同专业特点,制定相应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标准和撰写规范,并在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院系应为学生举办关于毕业论文(设计)选题要求、写作方法、写作格式、文献查阅和论文答辩等内容的讲座。
第十四条 各院系应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归档工作,每届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要在答辩后一周内收齐,编号编目、登记归档。
第三章 教师指导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的资格
(一)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具有实际设计、研究工作经验,治学严谨、工作认真并具有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能力,方可获准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宜随意更换。
(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由教研室提名,经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送教务处备案。每个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以6~8人为宜,一般不超过10人。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审批后,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可作适当调整。
(三)学校鼓励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社会专业人士参与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共同研究和解决企业行业和社会发展领域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重视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以及研究和设计方法的指导,注重启发和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和掌握学校有关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相关文件;
(二)指导学生选题,把握好难易度,确保选题的专业性和应用性,并填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三)指导学生正确撰写开题报告;
(四)在毕业论文(设计)完成中,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了解进度,跟进指导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五)对毕业论文(设计)写出评语,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准备,协助答辩小组完成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四章 学生完成
第十七条 学生的资格
申请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并已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若有特殊情况者,须由院系说明原因,并到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的基本任务与基本要求
(一)在实践中选题,从企业(社会)需求中选题,并在选题后积极主动与指导教师联系,虚心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并定期汇报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进展;
(二)在教师指导下,按照指导教师下达的任务和进度计划独立完成文献查阅、开题报告、外文翻译、调查研究、实验研究和论文撰写等过程,并按时提交规范的毕业论文(设计);
(三)撰写论文(设计)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和抄袭,如有抄袭行为,经调查核实,以零分记,并将受到严肃处理;
(四)作好充分准备,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五)按规定时间将毕业论文(设计)及有关资料按统一装订要求交所在院系存档。
第五章 论文选题
第十九条 选题要求
(一)一人一题。原则上坚持一人一题,如数人一题,应保证每个学生必须各自独立完成属于自己任务范围内的工作。同一大课题下的小题目(论题)之间有明显的界限,各小题目(论题)有明显的技术指标或观点。对工作量大、须由多人合作完成的题目,应在所有选做该题的学生参与整体方案设计的同时,明确每个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并在题目上加以区别,使每个学生都能受到全面训练。
(二)真题真做。选题应从企业(社会)需求中来,又是以解决企业(社会)中的实际问题为归宿,反对闭门造车,凭空臆造;要保证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的论文(设计)选题达到50%以上。
(三)大小适宜。选题要有足够的工作量,但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不能过大或过小。
(四)难易适度。选题不能过易,失去综合训练意义;也不宜过难,应在所学专业知识可驾驭的情况下完成。
第二十条 选题程序。在安排毕业实习前一学期,由指导教师(含企业指导教师)提出备选题目,经教研室初审和院系审定后,向学生公布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南,供学生参考;鼓励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从企业(社会)需求中,在专业背景下自主选题。学生选题应在毕业实习前一学期期末完成。选题一经确定,中途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时,需及时报院系批准。
第二十一条 选题审核。指导教师、教研室和院系要根据选题原则和要求,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选题要修正或重选。选题结束后,由院系按要求格式,汇总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论文撰写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完成是学生为实现其选题主要论点或技术指标,对所取得的文献资料和实践素材(数据)加以分析、论证,从而得出结论的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撰写及设计的基本程序
对选题进行剖析→拟定实施方案(规划步骤、预期成果及工作程序)→深入实际调研和搜集文献资料→方案比较与选择→理论分析→实践分析(工程或工艺设计、实验研究或数据分析处理、形象塑造)→技术经济分析→论文(设计)的实施→中期检查、修改→导师审阅→再次修改→导师审阅→修订完善定稿→誊清、微机打印(或制成软盘)→装订成册。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主要包括:
(一)题目:要求作者用最恰当、简明的词语逼真地反映论文(设计)的特定内容及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使人一目了然。
(二)摘要:要求作者用200字左右的中文和与之相应的外文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有何独到见解;所得结论、方法的理论水平和技术水平或应用前景。
(三)关键词:要求作者从论文(设计)标题或内容中挑选出最能表达该作品中心内容的名词性术语作为关键词。
(四)正文:要求作者在该部分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自己的论点、研究内容,具体展现创造性成果。做到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谨,内容充实,条理清晰,语言精练。毕业设计则主要表现为作品和说明。
(五)结论:要求作者经过分析判断、归纳综合,得出正确的观点作为结论,结论应概括、准确和完整。
(六)参考文献:要求作者将作品中参考引用过的主要文献书目依次列出以示对他人成果的尊重,同时也便于读者明晰作品中的观点、成果及其与前人工作的界限。
第七章 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答辩是审查论文(设计)的一种必要形式。各院系应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主任)担任,主持本院系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有1~2名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或社会专业人士参与。
第二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指导答辩工作,提出答辩程序及要求;
(二)审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三)对答辩小组评定的成绩进行复审及裁定;
(四)推荐本院系校级优秀论文(设计)。
第二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可设若干答辩小组,每组5~7人,答辩小组应设组长1人,组长一般由答辩委员会成员担任;答辩小组应有1~2名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或社会专业人士参与。指导教师不得以毕业答辩小组成员的身份,参加对自己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二十八条 院系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名单送交教务处备案后,由各院系在答辩开始前张榜公布。
第二十九条 答辩前学生应将毕业论文(设计)按要求整理装订,送交指导教师和评审教师评阅,指导教师和评审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及成果进行认真审查,根据相关标准写出评语并给出成绩交答辩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答辩。
(一)工作量明显不足或未完成规定任务的最低限度要求。
(二)成果存在较大错误,经指导教师或评审教师指出而未修改。
(三)剽窃他人成果或照抄他人论文(设计)。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在文字上或其他方面未满足任务书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三十一条 答辩前一天,院系公布参加答辩学生名单、出场次序和时间。
第三十二条 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每个学生答辩时间不少于20分钟。答辩程序为:
(一)学生携带所需材料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二)会议组织者简要介绍答辩小组人员情况;
(三)学生向毕业答辩小组如实报告题目、主要论点或技术指标、前人工作基础、撰写过程、重要结论、理论价值或关键技术价值、本作品不足及完善方向、方法等。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四)答辩小组成员对作品中有关问题提问,提问主要针对如下几个方面:
1.成果中的论点、观点、疑点;
2.成果所涉及的基本理论、设计和计算方法、实验方法、测试方法等;
3.阶段性成果的价值;
4.与选题内容相关的国内外动态;
5.该论文(设计)不足及进一步完善的方向、方法。
学生须当场回答或稍做准备后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答辩小组应对答辩过程进行准确、详细记录,内容包括参加答辩成员名单、答辩时间、地点、答辩学生、提问及回答情况等。答辩记录由院系存档。
第三十四条 答辩成绩评定。
(一)答辩小组成员在答辩之后,直接在答辩评分表上打分,最后取统计平均分;
(二)答辩小组成员要公平、公正地对参加答辩的本组学生评定成绩。如在成绩评定中发生重大意见分歧,可采取“同行评议”或以多数人意见为准,必要时可提交院系答辩委员会复审,答辩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后对答辩成绩作最后确认;
(三)答辩小组要从研究或设计成果的质量、专业能力表现、答辩水平以及不足等
方面签署意见;
(四)答辩工作结束后,答辩小组应向院系答辩委员会汇报本组学生的答辩情况,由院系答辩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八章 成绩评定
第三十五条 成绩评定方法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一般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标准是: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中等,69~60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获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答辩论文(设计)的20%以内。
(二)结构分。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最终成绩由以下三个环节评定的分数决定:
1.指导教师评定分:由指导教师在学生参加答辩前根据毕业论文(设计)完成情况及其质量加以评定,给出成绩;评定成绩时,应写出不少于300字有针对性的评语;
2.评阅教师评定分:为减少和避免指导教师评阅造成的主观偏差,所有论文(设计)都要求在指导教师评分后,由院系指定指导教师以外的一名教师进行独立评阅,评定成绩并写出不少于200字的评语;成绩也应在学生参加答辩前给出。
3.答辩小组评定分:学生答辩分数,由答辩小组根据学生答辩情况给出。
毕业论文(设计)上述三个环节分别按百分制评分,其最终成绩由三个环节按规定的比例折合加权而成,具体计算方法是: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最终成绩=指导教师评定分×30%+评阅教师评定分×30%+答辩小组评定分×40%。
第三十六条 评分要求。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成员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分要做到:
(一)实事求是,不从印象出发,不以个人的学术偏好作为评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依据;
(二)对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态度在评分时应有所体现。
第三十七条 评分标准:
(一)优秀
1.专业性。能熟练综合运用所学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法解决本专业领域内实际问题,按期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2.应用性。毕业论文(设计)立足于解决企业行业和社会发展领域中的实际问题,从企业(社会)需求中来, 到企业(社会)需求中去,应用价值高。
3.创新性。毕业论文(设计)有自己的独到见解,质量高。
4.规范性。毕业论文(设计)格式符合学校规定和要求,文字材料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论述充分,符合逻辑规范和科研规范;设计作品和说明书符合国家制定的设计规范要求。
5.深入性。答辩思路清晰,回答问题准确、全面、深入。
(二)良好
1.专业性。能较好地综合运用所学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法解决本专业领域内实际问题,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2.应用性。毕业论文(设计)从企业(社会)需求中来,对解决企业行业和社会发展领域中的实际问题有较高应用价值。
3.创新性。毕业论文(设计)有一定的独到见解,质量较高。
4.规范性。毕业论文(设计)格式符合学校规定和要求,文字材料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论述较充分,基本符合逻辑规范和科研规范;设计作品和说明书基本符合国家制定的设计规范要求。
5.深入性。答辩思路清晰,能比较全面、深入地回答主要问题。
(三)中等
1.专业性。能基本运用所学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法解决本专业领域内实际问题,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但在非主要内容上有欠缺和不足。
2.应用性。毕业论文(设计)从企业(社会)需求中来,对解决企业行业和社会发展领域中的实际问题有一定应用价值。
3.创新性。毕业论文(设计)有自己的见解,但质量一般。
4.规范性。毕业论文(设计)格式符合学校规定和要求,文字材料通顺,但论述有个别错误或表达不清楚;设计作品和说明书基本符合国家制定的设计规范要求,但有小的缺陷。
5.深入性。答辩思路基本清晰,对主要问题的回答基本准确,但分析不够深入。
(四)及格
1.专业性。能基本运用所学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法分析实际问题,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2.应用性。毕业论文(设计)从企业(社会)需求中来,但提出的对策或方案一般,应用指导性不强。
3.创新性。毕业论文(设计)能够做到论述正确,有一定说服力,但没有自己的见解。
4.规范性。毕业论文(设计)格式符合学校规定和要求,文字材料基本通顺,层次基本分明;设计作品和说明书基本符合国家制定的设计规范要求,但在非主要方面存在一些缺陷或差错。
5.深入性。答辩能叙述和回答问题。
(五)不及格
1.专业性。在运用所学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法分析实际问题时出现不应有的原则错误,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
2.应用性。毕业论文(设计)提不出所研究问题的解决对策或方案。
3.创新性。在方案论证、分析、实验中独立工作能力差,毕业论文(设计)未达到最低要求。
4.规范性。毕业论文(设计)格式基本符合学校规定和要求,但文字材料不通顺;设计作品和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制定的设计规范要求,或有原则性错误。
5.深入性。答辩时对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阐述不清,对主要问题回答错误或回答不出。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方可获得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或学分。答辩未通过的论文(设计)限时进行修改或重做,完成后,可再给一次答辩机会;无故不参加答辩者不允许再进行答辩,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只发给结业证书)。在毕业后一年内,经个人申请,学校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同意后补作,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质量评价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质量监控与评价。学校着重通过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的检查,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有关工作或事项进行评价,并提交检查情况报告或工作总结,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前期检查。在启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学期结束前进行,主要检查指导教师的确定、到岗情况,选题和任务书的落实情况等;要求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和指导教师的分配应在毕业实习的前一学期结束前完成,当年 11月末应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开题报告。
第四十二条 前期检查的质量要求
(一)选题是否合适,是否体现专业性和应用性并做到一人一题;
(二)指导教师资格及指导的学生数是否符合要求;
(三)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填写是否规范、合理;
(四)是否严格执行学校的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制度;有无切合实际的毕业论文(设计)进程安排。
第四十三条 中期检查。在春季学期的3月底、毕业论文(设计)初稿完成时进行,主要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初稿完成情况,教师指导情况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求指导教师指导检查应有书面记录,并将指导检查情况及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向教研室和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教务处通过不同方式抽查了解各院系中期检查情况,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十四条 中期检查的质量要求
(一)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填写是否清晰、准确、合理,符合学校要求;
(二)教师指导记录规范、全面;
(三)院系对毕业论文(设计)有关文档整理、管理是否及时、规范。
第四十五条 后期检查。在答辩阶段及结束后进行,主要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完成、答辩及成绩评定情况,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登录、报送与归档等。
第四十六条 后期检查的质量要求
(一)答辩委员会及答辩小组的组成符合要求;
(二)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的相关文件完整齐全;
(三)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评分合理,评语明确、具体,有针对性;
(四)毕业论文(设计)质量高,体现专业性、应用性、创新性、规范性要求;
(五)毕业论文(设计)装订及成绩登录、报送与归档符合要求。
第四十七条 各院系应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撰写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报告并连同报表按要求及时送交教务处。质量报告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届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及成果情况统计分析。统计分析可从毕业论文(设计)类型数量情况、在实践中完成数量情况、答辩通过情况、成绩分布情况等不同角度进行。
(二)本届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及成果质量分析。要分析选题及成果体现专业性、应用性、实践性、创新性、实效性、规范性等要求的情况,通过院系内各专业的横向对比,分析各专业的差异和优劣;通过纵向对比,分析与上届同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提高与进步。
(三)本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经验做法、不足及改进措施。
第四十八条 教务处在各院系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报告基础上,做好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年度质量报告。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审批表、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指导教师审阅评价表、评阅教师审阅评价表、答辩记录表、答辩评分表以及毕业论文(设计)装订本、图纸、软件光盘、外文文献和译文等资料归档并装入毕业生论文(设计)资料袋,由院系妥善保存。资料袋编号可用毕业届别的后两位数加学号的方法编排。学校将随时抽查毕业论文(设计)归档情况。
第五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汇总表、答辩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答辩分组表、成绩汇总表、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推荐表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情况统计表等,由院系根据时间、进度安排均一式二份填表,一份留院系存档,一份留教务处存档。
第十一章 补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一年以内可向学校申请补做一次。具体方式方法如下:
(一)补做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在学生工作过程中进行,也可由院系与学生沟通后确定;
(二)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资格及相关责任按本规定第三章要求执行;
(三)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向所在院系提出答辩申请,答辩要求与成绩评定按本规定第七、八章要求执行;
(四)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结束后,院系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送交教务处。
第五十二条 各院系应将补做规定及时告知初次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由学生自主选择是否补做。
第十二章 论文评选
第五十三条 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每年评选一次。评优比例根据当年毕业生人数和专业结构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应届毕业生人数的3%。
第五十四条 院系推荐参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作品,综合成绩应达到优秀等级。
第五十五条 评优办法:
(一)每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后,指导教师向院系提名推荐参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院系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对推荐的论文(设计)进行评审推荐。
(二)推荐参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应不超过6000字,主要内容包括:中英文摘要、中英文关键词、正文、主要参考文献等。
(三)院系推荐参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时,应同时送交如下材料:
1.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推荐汇总表;
2.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推荐表;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复印件);
4.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打印稿和电子稿。
(四)教务处对推荐材料进行整理,按学科专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学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十六条 对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由学校颁发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证书并通报表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其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编入《黄淮学院XX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汇编》。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院系专业特点制定细则,但不能降低标准,细则送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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