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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理使用?什么是抄袭?二者有什么区别?

时间:2018-11-13 22:30:33 编辑:净溪查重

什么是合理使用?什么是抄袭?二者有什么区别?都直接关系到学术论文抄袭与否的判断。

在早期的著作权法实践中,英国的法官们已经意识到了以作品创新为目的,以诚信为原则,未经允许无偿使用他人作品的合理性,这就是最早发源于英国的“合理节略”(fair abrigement)规则。在1740年的Gyles诉Wilcox一案中,被告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了原告275页中的35页。法官认为,未经允许节略使用他人作品,虽不是一种法定权利,但由于此节略是为了创作新作品,给与安娜法令的保护。关于节略使用的合理性,法官提出两点理由(1)真实而合理的节略、摘用有著作权的作品,将不承担侵权责任;(2)允许此类节略、使用在于其具有创新、学习和评论的意义。①随后在1803年的Cory诉Kearsley一案的判例中,法官第一次使用“合理的使用”(Usedfairly)代替“合理的节略”一说,并指出“合理的节略”只是对原作品的引用和摘要,而“合理的使用”则意味着对他人作品中的材料进行创作性的使用,产生新作品。②如今“合理使用“的法源最早可以追溯至此。在随后的诸多案例中,英国法官逐渐确立了“合理使用”的概念,并明确了这是一种创作性的使用,因此可以作为侵犯著作权的抗辩理由。然后在1807年的Worth诉Wilkes案和1836年的Bramwell诉Halcomb案中,③英国法官又确立了合理使用必须尊重作者权益为前提,即引用他人作品而创作的新作不得挤占原作市场的原则和引用必须有数量的限制及价值的考虑。至19世纪,英国法院已普遍采用了合理使用的原则。

在美国历史上著名的1841年Folsom 诉Marshg一案中,Joseph Story法官的判决将英国判例法合理使用的规则运用于此案并确立了合理使用三要素,即:(1)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文化进步并有益于社会公众,其新作品必须付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而不是简单的摘抄。(2)引用的数量和价值。大量的引用原作或原作的精华部分,不能视为适当。(3)引用对原作市场销售、存在价值的影响程度。④美国法院在随后逐渐深化了合理使用的原则,即第一,大量引用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不能视为合理使用: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处于有损于原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营利动机和目的;第三,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用,而不是他人创作的构思,风格和结构,否则该作品将被视为缺乏独创性。⑤此外,美国法官还在判例中指出了合理使用的排除领域。

抄袭,也称剽窃,在《辞海》中的解释为“抄袭:窃取他人的陈言”。对于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只在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对某市版权局的答复中有所体现。⑥回复中认为,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抄袭分为两种低级和高级两种形式,低级抄袭是指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或者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高级抄袭是指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抄袭侵权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对抄袭的认定,不论其多少,不论其外界评价,也不论是否是实质部分的转移。凡具备四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抄袭无疑是一种大胆的剽窃行为,其种类有很多。杨守建先生的《中国学术腐败批判》一书就就指出全篇照搬法、化名抄袭法、署名抄袭法、东拼西凑法、抢先发表法、等等。这些高级抄袭法披着“合理使用”的外衣,干着“暗中抄袭”的勾当,即使是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难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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